怎样避免或减少西安条码印刷质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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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避免或减少西安条码印刷质量问题

作者:西安顺盈条形码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1-07-22 08:11:47

商品条码被誉为商品的“身份证”,是实现商品物流和销售的主要技术手段。商品条码的印刷质量直接关系到产品能否实现正常流通和销售。欧洲和美洲对从中国进口的商品条码质量等级要求达到最高的4.0级,商品条码印刷质量成为国际贸易中的一项技术壁垒。本文就几种商品条码印刷载体容易出现的印刷质量问题进行分析和研究,以期对印刷企业提高商品条码印刷质量有所帮助,避免或减少西安条码印刷质量问题。

金属(铁、铝)载体金属包装多以听、罐、盒的外形为主,用于饮料、食品和生物制品的包装。印刷载体为铁时,印刷方式大多选择平版印刷,主要容易出现两个问题。一个是设计,因为罐和听的印刷面积不够,留有商品条码左右空白区的尺寸不合格;另一个是金属对油墨的吸附能力不足,为了避免印刷后图案变形,印刷中对油墨的选择非常重要,建议采用UV等优质油墨,采取紫外固化工艺,光照瞬间固化印刷的图案,从而避免在金属物上印刷的商品条码发生变形。

印刷载体为铝时,主要容易出现三个问题。一是铝质载体采用的印刷方式是曲面印刷,铝片先成型套在芯轴内,混动一圈成印,要求设计中商品条码条的方向和混动的方向一致;其次,曲面印刷中网点叠加形成的图案准确性不高,印刷图案的质量不好控制,要求现场操作中及时观察和调整;最后,铝印刷油墨是烘干的,印刷图案出印到完全定型需要一定时间,要求油墨质量能保证印刷上的图案在一定时间内不变形。

瓦楞纸载体

瓦楞纸多以盒、箱的形式为主,用于物流运输和商品外包装,常采用三层、五层和七层的瓦楞纸。

瓦楞纸材料的选择。价格低廉的瓦楞纸较薄,表面粗糙且高低不平,纸面的光洁度非常差,而且还非常容易潮湿,这些都直接影响商品条码及其图案的印刷质量,所以要尽可能选择质量好的高品质瓦楞纸。

油墨的选择。瓦楞纸印刷选用的油墨是水性油墨,水性油墨的印刷效果无光泽,色彩也不饱满,而且瓦楞纸表面粗糙,因此商品条码印刷质量非常难控制,现场操作工人要时刻观察印刷效果。

柔性版控制。瓦楞纸印刷方式大多采用柔性版印刷,柔性版版面较软,瓦楞纸纸面不平,版面与瓦楞纸印刷面的接触距离一定要控制好,远了图案不清,近了图案印变形了,柔性版的排版直接影响印刷质量。

纸质载体

纸质印刷载体常用白板纸、金卡纸、银卡纸、镀铝纸、镭射覆膜纸,以盒、片、袋的形式为主,用于产品宣传、商品包装。

印刷白板纸时,尤其要注意的是商品条码的设计,商品条码的左右空白区、条码高度、条码条和空的颜色搭配、印刷位置等参数一定要按照标准GB12904的要求来设计。

金卡纸、银卡纸、镀铝纸和镭射覆膜纸一般用于高档商品包装。这类反射性较强的印刷载体对商品条码的识读影响非常大,不能直接在上面印刷商品条码,应先印基底白,并且要提高白色基底印刷油墨的浓度或加深印版的深度,使白色基底完全覆盖住下面的颜色,然后在基底白中印刷黑色商品条码。

塑料载体

塑料载体多以袋为主,广泛用于各行各业。塑料的材料有很多种,常用的有PET、BOPP、尼龙、聚脂等,印刷方式主要分为柔性版和凹版印刷两种。其中柔性版印刷主要是图案简单及低端价格的单层表面印刷商品,凹版印刷是现在最主要的印刷方式,其印刷工艺和包装图案相对复杂,且大多采用复合膜。

设计时考虑塑料张力。印刷塑料首先对印刷设计要求高,因为塑料在印刷过程中受到张力影响较大,这就需要在设计中将条码中条的方向和印刷钢管转动方向保持一致,减少印刷中张力对塑料变形的影响。

塑料对制版要求也非常高,制版的电雕穴深度和表面光洁度直接影响塑料上面印刷的商品条码质量。制版是影响塑料载体商品条码印刷质量的主要环节。

塑料材质的特性是对油墨的吸附性不高,经过臭氧处理后的塑料表面电晕值直接影响油墨效果,不同颜料材料的电晕值也不同,这就要求塑料材料针对油墨的不同,加工到合适的电晕值来保证商品条码和其它颜色图案在塑料表面的吸附光泽和色彩饱和度。

不干胶载体

不干胶多以粘贴形式作用于其它产品包装上。不干胶的印刷材料一般选用铜板纸,影响商品条码印刷质量的主要原因有以下两种。

提高不干胶印刷制版工艺水平,不干胶印商品条码质量不合格的原因是制版工艺没有达到合格商品条码技术要求,归根结底是设计人员对商品条码技术标准不了解造成的。经过专业培训后完全可以改变不合格情况的发生。

印刷设备老化是造成不干胶商品条码印刷质量不合格的第二个主要原因。在制版满足技术要求的前提下,一般的设备都可以印刷出合格的商品条码印刷品。如果不干胶印刷设备处于超年限和超负荷工作状态,则需要印刷企业尽快对设备进行更新换代。

条形码的标准尺寸是37.29mmx26.26mm,放大倍率是0.8-2.0。

当印刷面积允许时,应选择1.0倍率以上的条形码,以满足识读要求。放大倍数越小的条形码,印刷精度要求越高,当印刷精度不能满足要求时,易造成条形码识读困难。

条形码都是按照预先规定的编码规则和条形码有关标准,由条和空组合而成的。编码规则主要研究包括条形码基本术语在内的一些基本概念和条形码符号结构以及编码基本原理。

第一条为了规范商品条码管理,加快商品条码在电子商务和商品流通等领域的应用,促进商品流通信息化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条码,是指表示商品的特定信息,由一组规则排列的条、空及其对应代码组成的国际通用标识。包括厂商识别代码、商品项目代码以及校验码。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注册、编码、印刷、应用和管理。第四条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全省商品条码工作的监督检查。市(州)、县(市)负责质量技术监督的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商品条码工作的监督检查。中国物品编码中心设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地方分支机构(以下简称编码分支机构)负责其职责范围内的商品条码管理、协调工作。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商品条码的宣传、推广工作,逐步建立健全采用国际通用标识系统的产品跟踪与追溯体系,引导和鼓励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使用商品条码。

第六条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需要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当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集团公司中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需要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当单独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第七条生产下列预包装产品,生产者应当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和使用商品条码:(一)食品、保健品、卷烟;(二)药品、医疗器械;(三)主要农作物种子、肥料、农药;(四)日用化学品、纺织制成品;(五)汽车零配件。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制定、调整并向社会公布应当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和使用商品条码的产品目录。第八条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应当到规定的编码分支机构办理,出示营业执照或者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并提供复印件,填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注册登记表》。

第九条编码分支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符合条件的,报送中国物品编码中心进行注册;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十条获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由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发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以下简称《系统成员证书》)。系统成员对其厂商识别代码享有专用权。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不得转让他人使用。第十一条厂商识别代码的有效期为2年。系统成员应当在厂商识别代码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持营业执照或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及复印件到规定的编码分支机构办理续展手续。逾期未办理的,由编码分支机构报请中国物品编码中心核准,注销其厂商识别代码和系统成员资格。第十二条系统成员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在信息变化后30日内,持《系统成员证书》和有关文件到规定的编码分支机构办理变更手续。第十三条系统成员应当按照国家标准编制商品条码,不同项目的产品,应当编制不同的商品条码,并自编制使用之日起30日内,将编码信息告知编码分支机构。

第十四条已经被注销厂商识别代码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需要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当重新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第十五条遗失《系统成员证书》的,系统成员应当及时向规定的编码分支机构提出补办申请。编码分支机构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5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发。第十六条生产者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的产品,使用在境外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商品条码的,应当向规定的编码分支机构提供该厂商识别代码的注册证明、授权委托书等相关证明并备案。第十七条接受他人委托加工产品的,应当使用委托方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商品条码。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未经核准注册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商品条码;(二)伪造、冒用厂商识别代码和商品条码或者将其他形式的条码冒充商品条码;(三)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商品条码;(四)其他违法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商品条码的行为。第十九条销售者应当履行商品条码查验义务,查验商品供应者有效的《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同等效力的证明文件,并复印存档,发现违法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当拒绝销售。

第二十条销售者对再加工、分装或者不规则包装的商品需要编制、使用店内条码的,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已经标注合格商品条码的,销售者应当直接采用,不得另行编制、使用店内条码。第二十一条印刷企业承接商品条码印刷业务,应当查验委托人的《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境外同等效力的证明文件,并复印存档,存档期限为2年。对委托人不能提供有效《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境外同等效力证明文件的,不得承印。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违法使用、印刷商品条码的行为。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应当公开投诉、举报电话、通讯地址和电子信箱,依法受理和及时处理投诉、举报事项。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的预包装产品未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和使用商品条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将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转让他人使用的,责令其改正,处3000元罚款。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十九至二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一)系统成员信息变更后,未按规定到编码分支机构办理变更手续的;(二)系统成员未按照国家标准编制商品条码的;(三)生产企业使用在境外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商品条码,未向所规定的编码分支机构备案的;(四)销售者销售违法使用商品条码商品的;(五)销售者对已经标注合格商品条码的商品,另行编制、使用店内条码的;(六)印刷企业承接商品条码印刷业务,未查验委托人的《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境外同等效力证明文件并复印存档的。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接受他人委托加工产品未使用委托方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商品条码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经核准注册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商品条码的;(二)伪造、冒用厂商识别代码和商品条码或者将其他形式的条码冒充商品条码的;(三)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商品条码的;(四)其他违法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商品条码行为的。第二十八条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和编码分支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二十九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厂商识别代码是国际通用的商品标识系统中表示厂商的唯一代码,是商品条码的重要组成部分;店内条码是用于商店自行加工店内销售的商品和变量零售商品的条码标识;预包装产品是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产品。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为什么要申请条形码呢?

商品条码是实现商业现代化的基础,是商品进入超级市场POS扫描商店的入场券。当顾客采购商品完毕后,在收银台前付款时,收银员只要拿着带有条码的商品,在装有激光扫描器的台上轻轻掠过。就把条码下方的数字快速输入计算机。通过查询和数据处理,机器可立即识别出商品制造商名称,价格等商品信息,并打印出购物清单。

总之,凡是规则包装的零售商品,原则上都可采用条码标记。

2.具备怎样的条件才能申请?

1)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2)有自己注册的商标。

3)有一定支付能力,可以缴纳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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