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过程实现西安条码化管理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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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过程实现西安条码化管理的目的

作者:西安顺盈条形码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11-30 08:09:29

服装行业的企业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了解决传统服装企业中人工管理模式与市场要求的不适应,新型的现代企业供应链管理模式已经开始在传统服装企业迅速应用、发展。供应链在理论上主要包括四个并行的分链:物流链(MC)、信息链(IC),价值链(VC),技术链(TC)。

供应链管理(SCM)由四大块组成,即物流管理、信息管理、价值(资金)管理、技术管理,四大管理体系是综合的有机整体,这样的管理是集成化管理,在企业加快定单反应速度、降低生产成本、加强企业管理等方面具有无可比拟的优势。传统企业的数据主要由人工记录生成,其特点是:

1.速度与准确性是一对不可调和的矛盾。企业要求反应速度的后果很可能是统计数据与实际不符,企业决策者往往在不可靠的统计数据上做出判断,增加了很大的经营风险;如果企业追求准确性,则很可能降低物流效率,提高生产成本,跟不上市场的变化速度从而丢失定单。这种矛盾在企业规模化以后尤为突出。现代服装行业企业应用条码信息管理系统,解决了供应链管理在实际应用中与传统企业管理模式之间的矛盾。基于供应链管理模式的服装企业在信息流管理上一改传统企业人工记录造成的弊端。应用投入小、运营成本低、技术成熟的条码系统实现信息的快速、准确记录,通过计算机网络电子数据交换(EDI)能够对小到每一组件的物料进行物流的全程实时跟踪,提高物流效率,封堵生产漏洞,减少人为因素造成的错误。企业根据需要在条形码中编入如定单号、物料号、流水号等信息,使产品在来料、制造、入库、盘库、出库、销售、质量跟踪、甚至防伪等一系列商业行为中有了贯穿全程的可自动采集的标识,通过快速准确的产品信息流控制物资流向、资金流向、质量服务,其优势不言而喻。

2.利用条码技术实现生产过程管理自动化服装业企业的生产制造过程,一般采用多种形式完成。如:按订单生产、按市场预测的计划生产、合同分包、委托加工生产等,生产过程的关键是要控制成本控制质量。

生产过程实现西安条码化管理的目的:

1、用料成本控制所有使用的生产材料建立唯一编号,附有条码标签,建立了严格的领料控制。通过每种类型的产品材料清单,将产品生产计划分解成为用料计划,合理计算剪料余量,控制每批产品的材料用量和与标准成本偏差。

2、作业时间控制通过设置在各作业点上的考勤钟,记录每个作业人员的工作时间,经统计分析,可以计算出每批产品的作业时间和与标准作业时间偏差。

3、订单报价对于每个接收到的订单给客户一直是一个头疼的问题,由于有了单项产品的成本数据(作业时间和材料用量)可以很容易地计算出利润空间。

4、质量过程控制采用单体跟踪技术(每个产品中的条码识别符),可以对产品在制造过程中各个作业环节进行质量控制,追究作业人员的责任。

5、生产统计通过条码识别标识,可自动完成产品的产量统计、废品统计、用料统计等。

6、作业任务分解在制造过程中,往往是多个品种混合制造,需要合理的安排任务,同时满足多个订单的生产任务。把一个批次分解成多个小任务单,分配给各个作业人员。通过在作业单的条码识别符,可以完成作业单的分检,控制作业单的完成情况。

7、计件统计许多企业采用计件工资方式,计件统计是一项非常繁琐的工作。通过单体跟踪技术,在每个产品上的条码标识和生产作业单,可以很容易地统计每个工人完成的产量,对于残次品还可以追究责任人员。仓库的条码化管理:服装销售的周期较短,款色品种多,服装企业的资金大部分占用在库存商品上。库存商品的积压和失实对很多服装企业的发展造成很大的不利影响。不止是滞销的商品,有时畅销的商品也会造成积压。一种商品都有它特定的消费群体和销售地区,及时掌握这种信息要靠丰富的销售经验,也要有准确的统计数据。通过对企业异地库存情况和销售情况的及时统计分析,可以了解到企业不同商品在不同市场上的客户接受情况,实现主动的商品调拨到适合的销售场所,取得更好的销售业绩,减少库存商品积压现象。由于服装类产品的特点是花色、品种变化得很快,因此要求服装业的制造企业管理存货周转速度要持续地提高。过季的品种要很地清出柜台,换上新的品种。存货不能积压,积压的产品会给企业造成很大的负担。控制存货的数量,保证销售部门有合适的品种放在柜台上,满足顾客的需要;同时也要保证生产出的产品大部分都可以售出,不会产生大量滞销存货是服装业企业要考虑的关键问题。

A)多库协同作业服装业企业的产品为了流通的需要,往往分布于各地不同的仓库中,以便调货、配货、补货。仓库的类型也较多,如:成品库、周转库、零散小库等。每日都需要监控各个仓库的库存量,以保证随时查到各库的存货情况,以便及时跟踪产品的物流过程。仓库收藏、发盘的作业仓库管理中最重要的一项工作就是保证帐面数量与实物数量一致,使用数据采集器可以很方便的实现商品收货记录的准确性及发货、配送的自动化,使盘点存货不会有遗漏和丢失。

B)先入先出每个产品都有其使用期限,由于产品种类很多,在实际仓库管理中通过手工记录和保管员记录很难保证产品的先入先出。通过单体跟踪技术,可以给每个产品内置一个时钟,也可以记录每个产品完好状态,这样就能保证按指定要求期限实现商品的出库作业。缺货报警任何一个仓库出现某个产品的缺时,不但可以自动提示报警,还可以细分到款型、颜色、尺码等产品构成的细节。即:某一款式的某些尺码出现断档,可以立即提示保管人员及时补货。

C)滞销品统计服装业产品积压仓库是件非常头疼的事情,通过滞销品统计,得到每个产品(细分到款型、颜色、尺码)的在库停留时间,可以很快发现哪能产品滞销、过季,可以很方便地提供降价决策加速产品销售。产成品的出、入库由于服装行业的特点是产品种类、款式、颜色等方面变化很快。所以仓库要保证及时准确的把产成品送到销售的第一线,以便于领导行业潮流,抢占市场份额,这是企业快速发展的关键问题。通过实现仓库的条码化管理,并在出、入库等环节采用数据采集终端,可以实现产品出、入库更及时准确,使出入库的产品信息及时准确的实现数据共享。

有不少朋友要申请条形码,但是又不知道条形码在哪个部门申请,其实条形码,是有一个物品编码协会管的,国际物品编码协会位于比利时的布鲁塞尔和美国的普林斯顿,是管理GS1体系的组织,大家要编的条码,受这个协会的管的,比如中国的条形码,以69开头。00-13开头的条码,表明是美国或加拿大的条形码,73是瑞典等等,这些都是有规定的。

相应的,在中国也有个物品编码中心,中国个体或公司要申请条码,只要在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办理就行了,但是考虑到编码等各种因素,很多个体或企业愿意让代理来完成这个事,毕竟这样省心省力。

大家在外见到的国标码,大多是13位或者8位的,13位的条码,最后一个数字是校验码,前面是中国代码,中间是厂商识别码,一个条码的周期是二年,二年后,如果还想用这个条码的话,就得续展,不然就不能使用了。

条码识读设备由条码扫描和译码两部分组成。现在绝大部分条码识读器都将扫描器和译码器集成为一体。人们根据不同的用途和需要设计了各种类型的扫描器。一般分别按条码扫描器的扫描方式、操作方式、识读码制能力和扫描方向对各类条码进行分类。

(1)从扫描方式来分类条码识读设备从扫描方式上可分为接触和非接触两种条码扫描器。接触式识读设备包括光笔与卡槽式条码扫描器;非接触式识读设备包括CCD扫描器和激光扫描器。

(2)从操作方式来分类条码识读设备从操作方式上可分为手持式和固定式两种条码扫描器。手持式条码扫描器应用于许多领域,有光笔、激光枪、手持式全向扫描器、手持式CCD扫描器和手持式图像扫描器。固定式扫描器有卡槽式扫描器、固定式单线、单方向多线式(栅栏式)扫描器、固定式全向扫描器和固定式CCD扫描器。

(3)按识读码制的能力来分类条码扫描设备从原理上可分为光笔、CCD、激光和拍摄四类条码扫描器。光笔与卡槽式条码扫描器只能识读一维条码;激光条码扫描器只能识读一维条码和行排式二维条码;图像式条码识读器可以识读常用的一维条码,还能识读行排式和矩阵式的二维条码。

(4)从扫描方向来分条码扫描设备从扫描方向上可分为单向和全向条码扫描器。其中全向条码扫描器又分为平台式和悬挂式。悬挂式全向扫描器可以手持,也可以放在桌子上或挂在墙上,使用时更加灵活方便,适于商业POS系统及文件识读系统。

近几年来,条码扫描器识读设备发展很快,正向着多功能、远距离、小型化、快速识别、经济方便的方向发展。常用的条码识读设备主要有:CCD扫描器、激光手持式扫描器和全向激光扫描器三种。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使用商品条码,加快条码技术的推广和应用,促进本省商品在国内、国际市场的销售和自动化、信息化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使用、印制商品条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商品条码。是国际商品流通领域通用的,由一组规则排列的条、空及其对应字符组成,用来表示商品生产者、商品名称等信息的标记。第四条省人民政府技术监督部门是商品条码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组织、协调、管理和监督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商品条码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实施有关商品条码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二)宣传贯彻商品条码的国家标准,并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三)受理商品条码注册及续展的申请;(四)对商品条码的使用、印制进行监督;(五)对商品条码的技术服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六)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五条设区的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日常管理工作。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商品条码的宣传、推广工作,并引导和鼓励商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根据自愿原则使用商品条码,应用商品条码技术。

第二章商品条码的注册、备案与使用第七条省人民政府技术监督部门可以根据市场发展的情况,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并组织实施推广使用商品条码的计划。第八条使用商品条码必须向省人民政府技术监督部门申请注册,并提供下列资料:(一)商品条码注册申请书;(二)企业或者事业单位代码证书和营业执照;(三)有注册商标的商品使用商品条码的,须提供商标注册证书;(四)其他有关证明材料。第九条商品条码注册的初审由省人民政府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省人民政府技术监督部门应当自接到商品条码注册申请之日起七日内,对初审合格的申请报送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第十条单位和个人取得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后方可启用注册的商品条码,并同时成为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以下简称系统成员)。第十一条系统成员使用商品条码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对生产的不同种类的商品以及同一种类但不同规格或者不同包装的商品,应当编制不同的商品项目代码并报省人民政府技术监督部门备案;(二)不得将注册的商品条码转让、租赁或者以其他方式供他人使用;(三)符合国家有关商品条码方面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第十二条注册的商品条码使用有效期限为二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九十日内,向省人民政府技术监督部门申请续展,逾期未提出续展申请的,其商品条码视为自动注销。第十三条系统成员终止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当向条码主管部门书面申请注销其商品条码。企业破产视为终止使用商品条码。对已注销和终止使用的商品条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启用。第十四条被注销商品条码的单位和个人,需要重新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当重新办理商品条码注册手续。第十五条系统成员变更名称、地址等事项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省人民政府技术监督部门备案。第十六条单位和个人接受委托加工商品并使用委托人注册的商品条码的,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委托人的商品条码注册证书和合同文本向省人民政府技术监督部门备案。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商品条码,也不得在商品的包装或标签上以条码形式标识组织机构代码。第十八条申请注册、续展商品条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费用。商品条码的备案不得收费。

第三章商品条码的印制第十九条印制商品条码必须执行有关商品条码的国家标准。第二十条印制企业必须在取得省级以上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条码印制资格认可证书后,方可承接商品条码的印刷业务。第二十一条取得商品条码印刷资格认可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保证商品条码印刷质量的技术设备;(二)有对商品条码质量进行检测的技术手段和技术人员,或者已经委托具有相应检测能力的单位代为检测;(三)有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二十二条印刷企业承接印刷商品条码或者带有商品条码的包装物业务时,应当核验委托人的系统成员证书或者省人民政府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委托人不能出具上述证书或者证明的,印刷企业不得承接其印刷业务。第二十三条商品条码印刷资格认可证书的有效期限为三年。期满需要保留印刷资格的,应当在期满前九十日内,向省人民政府技术监督部门申请复审。复审合格的,保留其印刷资格;复审不合格或者逾期未提出复议申请的,由省人民政府技术监督部门注销其条码印刷资格认可证书。

第四章服务、保障与监督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增强社会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在推广商品条码和进行日常管理工作中提供下列服务:(一)向社会宣传商品条码知识和商品条码应用技术;(二)向系统成员传播国内外商品条码技术的发展动态;(三)组织开展系统成员、印刷企业的技术培训和技术交流并提供技术咨询和信息服务;(四)推广商业销售自动化技术,提供商业自动化建设中的标准化技术咨询;(五)其他必要的服务。第二十五条国有商业企业建设自动售货系统的费用,可以在技术改造和科技开发费中列支。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技术监督部门可以查验印制、使用商品条码单位和个人的有关证书,并对商品条码质量实施监督检查。

第五章罚则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项、第(三)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技术监督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一千元至三千元的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技术监督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以三千元至一万元的罚款。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十七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技术监督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产品未售出的,处以违法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五至百分之二十的罚款;对产品已售出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条码印刷品,并监督销毁或者作必要的技术处理;处以该批印刷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对有关责任者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技术监督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可并处三千元至五千元的罚款。第三十一条拒绝、阻碍从事商品条码监督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二条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第三十三条当事人对依照本条例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三十四条从事商品条码监督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情节轻微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五条书刊条码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六条本条例自1997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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